金某挪用资金案
详情介绍
上海某公司主要经营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业务,被告人王某为首席风控官,被告人余某为商务总监。与建德某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金某共谋成立江西某公司,并由三位被告人的妻子或朋友代持的股份。
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利便,将上海某公司资金6400万元,融资贷款审批给江西某某公司经营使用。案发时实际未归还数额为370余万元。院方认定以挪用资金罪追究三名被告人刑事责任。
辩护人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及收集证据。事实并非如此简单。江西某公司与上海公司有2笔业务,一笔是保理融资3800万余元,案发前,本息已全部结清,一笔是融资租赁60辆车,融资款共计1100万元。租期24个月,江西公司支付租赁保证金91万余元。同时,金某的儿子及妻子为此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后,江西公司到期未支付租金为458万元,上海公司因经,提起民事诉讼,并获得胜诉判决,且执行到位。
无罪辩护思路:
一、公诉人对案件事实审查不清(以下内容用图表示)
“贷款共计6400余万元”认定错误,前以分析过。在此不赘述。
二、江西某公司是依法成立独立民事主体,且案发时的法律法规及上海某公司并未禁止员工参股的公司申请相关融资业务的规定。
三、通过对上海某公司与江西某公司之间的交易业务的审批资料及程序,都是合法合规,没有利用任何职务便利,没有对江西公司任何利益倾斜。
四、上海某公司系融资租赁车辆所有权,系1100万元资金使有人,江西某公司非资金的使用人,只向上海某公司支付车辆使用租金。
五、即使本案存在挪用资金行为,金某与本案其他被告人没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金某只是参与管理江西公司的车辆运营,对于资料的来源及审批等一概不知情,也未参与。
曲折辩护之路
三年历经五次庭审
无罪辩护-----认罪认罚-----无罪辩护----当庭释放!
在曲折的辩护之路上,我们经历了三次重大的转折。每一步都充满挑战和不确定性
特别是,在前两次无罪辩护庭审后,公诉机关提出所谓的“辩诉交易”,建议被告人认罪认罚,量刑“实报实销”。这无疑给已羁押二年六个月的被告人一个艰难的抉择。全案被告人还是无奈的选择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量刑两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公诉机关却增加补充起诉,意味着重新开庭审理。这时,我们毅然决然地回复到最初的无罪辩护。但第一被告人还是坚持认罪认罚,深知这会增加无罪辩护的难度,为了还当事人一清白,为了追求内心的正义,我们必须坚持无罪辩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