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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攻击案——方某案

网络攻击案——方某案

网络攻击案——方某案,经过8个月的努力,我们成功地将原量刑建议从五年争取到了不起诉的决定。

首先,我简要概述一下案件事实,即是公安侦查机关和检察院公诉人认定的事实。台州农业水利某公司开发“渔省心”软件项目。在这个项目中,技术总监丁某与两位员工宋某和方某存在矛盾。为了发泄个人情绪,方某提议,并由宋某实施,在软件项目进行专家终验时,通过网络流量攻击项目服务器,导致服务器宕机,项目未能通过最终验收。这一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共计11万余元。受害公司自行委托的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结果显示,项目终验失败的原因是遭受DOS攻击,且公安机关采纳了这一鉴定结果并认定损失为11万元。在我们律师未介入前,方某就赔偿受害公司10万元,认罪认罚,并取得了受害公司的谅解。按刑法第286条及两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刑期为5年以上。本案涉案金额11万元,刑期5年以上。

在接受委托后,我们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我们发现,方某和宋某所采用DOS攻击,虽导致服务器宕机,但这种攻击对计算机系统本身不会造成破坏,攻击停止后网络系统可以自动恢复正常。而且发现,终验失败的原因存疑,不能排除是由于项目回退至旧版本所致。终验是在2022129日上午9时正式开始,他们从850分开始攻击。攻击持续了20分钟,9:10结束。如果技术人员选择重启系统,它可以恢复正常。但他们选择回退旧的系统版本,这不是终验版本。验收在攻击结束后持续了2个小时,直到11:10结束,验收失败。我们还了解到,202316日第二次终验通过的版本是在2022129日完成的版本基础上经过22天修改和完善的版本。

基于这些事实,我们向公安机关提出了两大辩护思路。第一,关于本案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存疑。第二,关于本案的经济损失认定有误。我们认为近10万元的违约金并非直接经济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解释,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行为给用户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用户为恢复数据、功能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中的10万元违约金是间接损失,不属于司法解释所指的直接经济损失。更何况,当时,委托方并未要求蓝景技术承担违约责任。

经过我们的辩护和多次沟通,公安机关从原涉案金额11余万元中扣除了10万元的违约金,然而,在移送检察院后,公诉人与公安机关的初期意见相同,将涉案金额恢复到11万元,并建议量刑5年。面对公诉人的固执观点,我们坚持认为方某应无罪,并应不起诉。为了进一步说服公诉人,我们找了大量的相关案例进行论证。最终,公诉人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通过本案的办理,我们有两个主要的办案心得。一是辩护工作前置的重要性。在公安侦查阶段提供及时的法律帮助,不仅有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还能提高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效率。二是刑辩专业性的重要性。刑事辩护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工作,要求律师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敏锐的洞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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